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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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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吴宣)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3年3月27日,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从杭州市余杭区运输到外省某液化气站,灌装液化石油气后再运回。程某驾车行驶至杭长高速公路安吉收费站时,车内80瓶净重1002.7千克的液化石油气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明确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人员、车辆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在无从业资格且未取得相应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运输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液化石油气,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均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否则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时值高温炎热天气,从事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业者,更应合法经营、依法运输,切勿因一时利益驱使,以身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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