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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1、慎用!!财产安全最重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真实面目国家审计署3月26日在其公众账号转载了《中国审计》署名王梦醒的文章《虚拟货币的审计方法》。

2、文章提到,“审计抽查60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所谓的“币值”均由平台自行随意操控,平台吸引投资者加入后,通过操纵‘币值’不断向投资者‘吸血’,往往波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3、”文章总结了虚拟货币的运作手法:一是构造虚拟货币,涉众诈骗特征明显;二是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吸引投资者眼球;三是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四是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与地下钱庄紧密相连。


【资料图】

4、在第二点里,详细解释了“互助盘”“挖矿机”“拆分盘”等运作模式的操作手法。

5、文章提出了三点对虚拟货币审计的方法:一是善用大数据分析。

6、对问题线索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清算平台数据分析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关联相关数据,将犯罪分子的资金流连接。

7、审计人员需要建立一个“标准表”,归纳最需要的数字字段,将不同银行的数据首先进行标准化,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内进行分析。

8、审计人员需要建立一个“标准表”,归纳最需要的数字字段,将不同银行的数据首先进行标准化,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内进行分析;二是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再辅之以延伸调查,找准幕后实际控制人。

9、三是谨慎对待问题定性。

10、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对此种违法犯罪手法的定性,而虚拟货币的手段又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的特征,这给审计人员上报材料时如何定性、交给哪个部门处理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1、看完文章大意后,我们具体来看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真实面目。

12、一、全线造假。

13、各种虚拟货币平台普遍将“比特币”保证其币值不易被操纵的“区块链”“去中心化”等技术宣称为本币种的技术,有的还以国际组织、跨国金融集团命名,有的则直接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推进的数字货币技术与本币相混淆,用于“背书”,迷惑性极强。

14、审计抽查60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所谓的“币值”均由平台自行随意操控,平台吸引投资者加入后,通过操纵“币值”不断向投资者“吸血”,往往波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15、二、难以监管。

16、一是在目前的形势下,由于银行数量众多,而各家银行的数据标准不统一,这给数据分析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17、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给犯罪团伙留下了空间,他们借用支付平台大肆归集和转移资金,这也给审计人员分析数据增添了难度。

18、三是虚拟货币的幕后操控者往往会设置很多防火墙。

19、如募集资金的银行账户是通过购买身份证等手段找到的“马甲”,如果将这些“马甲”作为问题线索的主体上报,往往最终的结果是“打草惊蛇”“人去楼空”。

20、四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服务器放置在境外。

21、三、难以定罪。

22、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常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数个人或公司账户吸纳、转移资金,又通过互联网媒介建立传销网络扩大集资规模,手法通常同时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场外非法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乃至犯罪活动的特征,但又与每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尽相同,造成在具体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难以定罪。

23、如绝大部分虚拟货币宣传拥有动态收益,即发展下线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

24、而投资者首次投资也必须通过“领导人”上线进行操作。

25、在数据分析中资金流向也呈现典型的“金字塔”结构。

26、这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描述。

27、但是,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的事物,在实际定罪中,又与“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不太相符。

28、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要涉足,谨慎行事。

29、聚币网是专业的综合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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